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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女子带着小孩团伙作案 控制小孩盗窃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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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05-06 15:30: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4月26日,周某、胡某(已判刑)、何某(在逃)带一个小女孩来到岳阳县寻找偷窃目标。当日14时许,周某、何某踩点确认岳阳县某服装店具备作案条件便告诉胡某,胡某遂带着小女孩进入店里假装挑选衣服,挡住营业员的视线,小女孩趁机盗走营业员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提包,然后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后经清点,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些黄金首饰,周某分得现金600元。经鉴定,营业员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711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控制未成年人偷窃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1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没有参与清点所盗财物,对窃取黄金首饰的事实不知情,仅参与了对所盗现金的分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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