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一审判决被告人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0月份,詹某在岳阳县某KTV做迎宾员时认识了古某的母亲黄某,黄某要詹某帮古某介绍女朋友,于是詹某就想利用介绍女朋友的事情骗取钱财。詹某先用自己的微信添加了黄某和古某的微信,说要将她的双胞胎妹妹介绍给古某。之后,詹某冒充妹妹的身份另外注册了两个微信,添加了古某的微信。在和古某聊天时,詹某以多种理由多次找古某要钱,共计人民币17950元。期间还以妹妹的身份找黄某要钱,共计人民币5700元,詹某向古某和黄某要钱共计人民币23650元。詹某将要来的钱全部用于网购、交房租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