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7月11月至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三次到岳阳县某采石场盗窃石料共计347吨转手卖个他人。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石料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