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曾两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刑一年二个月和二年,仍旧不思悔改。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先后在湖南省郴州市、广西省梧州市、湖南省岳阳县采用铁皮划开防盗门的“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三次,共计盗得人民币l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三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