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一等4人均犯妨害公务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1月23日,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有村民破坏鱼塘的报警,民警葛某、余某与协警刘甲、刘乙、刘丙等人前往事发地处理纠纷。到达现场后,葛某表明身份,制止村民破坏鱼塘。刘丙手持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王某一将执法记录仪抢走后随即扔掉,并与王某二、王某三等人围着余某将其推到水沟旁。刘乙上前劝导,王某四拉住刘乙的衣服,二人被挤到水沟里,刘乙摔趴在水沟,被王某四坐在背上,一手压着背,一手按着其颈部,刘乙想将头抬起来,就被王某四用手按下去,最后被刘丙拉开救出。刘甲持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被抢夺其手机。随后,民警和治安巡逻队赶到现场,准备将被告人王某一等人带离时,被告人王某三、王某二上前阻拦、推搡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一等4人明知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袭击公安民警,且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