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在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谌某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判决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谌某购买临湘市某小区商品房,并自愿与原告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合乎临湘市物价局通知标准。但被告谌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48个月费用,共计2156元。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付,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当事人就违约责任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需按每天1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共计1440元。
法院认为,被告谌某自愿与原告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给广大业主提个醒,勿随意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