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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临湘)业主拖欠物业费被判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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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08 10:19:28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作为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在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近日,临湘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谌某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判决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谌某购买临湘市某小区商品房,并自愿与原告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合乎临湘市物价局通知标准。但被告谌某一直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48个月费用,共计2156元。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不付,属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当事人就违约责任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需按每天1元的标准向原告缴纳违约金,共计1440元。

    法院认为,被告谌某自愿与原告临湘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曾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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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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