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周某醉酒驾驶车辆,被交警现场查获。日前,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过汨罗市白水镇越江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72.88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周某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