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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法院宣判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绝对保护第三人受害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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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5 08:47:01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李发达)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人受害者的保护程度如何,法律上有否充分的保障?近日,平江县法院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刘某开办了一家幼儿园,雇请李某驾驶校车。2017年4月,李某驾驶校车,未注意车辆周围安全,导致受害人小红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调解委员会经过协调,刘某、李某与小红家属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小红家属起诉至平江县法院,法院判决刘某依据协议履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小红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未全部履行。

不久,刘某以被保险人身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己。保险公司则认为前期已经赔付,刘某没有向受害者家属支付剩余款项,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刘某作为被保险人未向小红的家属赔偿,保险公司不得向刘某支付保险金。该款项旨在对受害者的绝对保护。尽管已经判决刘某支付赔偿款,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刘某尚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小红家属未取得全部赔偿款,只有在刘某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才能取得保险金。法官向刘某释明法律后,刘某向小红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刘某支付全部赔偿款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来源法制周报第1748期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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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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