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合同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分享到:
作者:李发达  发布时间:2019-05-15 09:09:27 打印 字号: | |
  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人受害者的保护程度如何?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的保障?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刘某开办了一家幼儿园,雇请李某驾驶校车。2017年4月,李某驾驶校车,未注意车辆周围安全,导致受害人小红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调解委员会经过协调,刘某、李某与小红家属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小红家属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依据协议履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小红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未全部履行。

  之后不久,刘某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自己。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前期已经履行赔付义务,刘某也没有向受害者家属支付剩余的款项,刘某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某作为被保险人未向小红的家属赔偿,保险公司不得向刘某支付保险金。该款项背后的精神是对作为受害者的绝对保护。尽管已经判决刘某支付赔偿款,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刘某尚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小红家属未取得全部赔偿款,因此只有在刘某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才能取得保险金。

  法官向刘某释明法律后,刘某向小红家属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刘某支付全部赔偿款后,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宣判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张小林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