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被告甲将其位于华容县章华镇青年西路的一栋私有住宅转让给被告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05年,被告乙又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丙,丙付清购房款后,乙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丙。2006年,被告丙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原告丁,并将房产证、土地证都交付给了原告丁,但房产证目前登记在被告乙名下,土地证仍登记在被告甲名下,原告丁多次与甲、乙进行协商,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原告丁无奈,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
被告甲辩称,其将房屋转卖给被告乙时已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乙名下,之所以土地没有一并过户,是因为被告乙有3万元购房尾款未付清,如果被告乙能够付清购房款,就同意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被告乙辩称,其由于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才低价将房屋转卖给被告丙,转让之时就已经明确告知被告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其没有义务协助原告丁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出发点,积极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被告甲、乙在原告丁补偿其相关损失后,协助原告丁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双方经常在付款交房后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再次进行房屋买卖。这样的交易过程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案中,原告丁与被告甲、乙之间并无直接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必须要由产权人配合才能完成。如遇到交易环节权利义务无法查明、产权人不配合、甚至无法找到第一手卖房人的情况,最终买房者权利将难以实现。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认真审查房产所有权相关信息,在签订合同之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增加各方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