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宗辉 胥佳宁)男子周某醉酒驾驶车辆,被交警现场查获。日前,汨罗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2月19日22时,被告人周某酒后驾车经过汨罗市白水镇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72.88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周某宣告缓刑。
■ 延伸阅读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