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无证独自驾驶一辆无行驶证套牌报废皮卡车,从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八一村钟家组朋友钟某家出发,一直驾此车至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西路时,被公安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谢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31.827mg/100m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套牌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