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刘某、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另二十四天,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刘某与他人非法开采砂石,合伙将岳阳县某河道里的淤泥清空,并将下游河堤加宽便于将砂石运出。因砂石价格较低,半年后停工。2016年至2020年,该河道属于禁采区、禁采期。2016年砂石价格上涨,刘某以该河道是其清理为由,不准他人取砂,附近村民取砂需经其同意并支付砂款。三位村民向刘某支付砂款后,经其允许后取砂。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与刘某甲合伙经营,并将砂石挖出后,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刘某、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6400元、13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分别为176400元、13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均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