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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替人担保需谨慎 切勿失信又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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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姝  发布时间:2019-05-23 08:41:0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时候,不欠钱,也可能需要还钱。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陈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系同学关系,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陈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通过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书面约定月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罗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陈某在出具借条后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金未还,之后一直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罗某自愿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是两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陈某在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欠款之后仍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陈某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月息2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认可,陈某在2016年8月29日之后未按期支付利息,根据原告的请求,故陈某支付利息的时间应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罗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未与原告书面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罗某应对陈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签字替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财产和信用情况,同时明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切不可碍于面子和情谊在借款合同上随意签字。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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