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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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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浣莲  发布时间:2019-05-23 15:15:36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湖南平江籍男子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判决撤销被告人唐某原犯放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同时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10月,被告人唐某因对平江县经济开发区天岳村村支部书记罗某处理其家庭拆迁过渡费一事不满,驾驶车辆在天岳村村部前的停车坪,先后四次撞击罗某停放在该坪车子,致使罗某的车子尾箱外壳,尾部保险杠、右侧尾灯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27126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对被害人罗某损坏的车辆进行了修复。2018年11月,被害人罗某出具书面报告,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唐某在2017年10月25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发时,被告人唐某仍在缓刑考验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适用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服从判决,唐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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