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为平息受害者家属情绪,车主、肇事司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车主与肇事司对理赔款机互不相让,无法调和矛盾。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争议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吴某雇请曾某驾驶校车接送学生。2017年4月,曾某驾驶机动车因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小木死亡。当地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解由吴某承担70%的责任,由曾某承担30%的责任。车主、肇事司机以及受害者家属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肇事司机曾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而车主吴某未按约定支付赔偿款。2017年11月7日,小木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按照约定支付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2.1万元。法院判决之后,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随后,吴某根据和解协议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之后,吴某与保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保险公司少支付1万元。曾某听闻吴某领取保险金之后,欲与吴某协商,希望吴某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和解协议向自己支付30%的保险理赔款,但吴某不同意。
2019年4月10日,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向自己支付保险理赔款的30%,即12万多元。吴某听闻曾某起诉后大怒,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律师以及垫付诉讼费、在起诉保险公司请律师以及垫付诉讼费付出较多,自己亏损太多,领取的保险金都不够填满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几件案子的坑,最多只愿意给5万元。曾某也很生气,认为自己已经赔偿给受害者家属了,而吴某已经全部领取了保险理赔款,吴某不能因一起自身具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而盈利,吴某必须把保险理赔款的30%返还给自己。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当面调解。一方面法官找到吴某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如果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其所称的相关费用无法得到支持,同时告知其保险理赔款必须按照要求合理合法的返还。另一方面,法官找到曾某,希望其能够体谅吴某,保险理赔案款被告与保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吴某实际领取的案款少了一万元,吴某为取得保险理赔款也请了律师并支付了诉讼费,吴某所支付的这些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予以扣减。听了法官的阐述后,曾某表示可以扣减相关费用,但需要根据三七开的比例来扣减相关费用,最少也不能少于10万元。吴某表示可以稍微提高一点,但是因为自己支付了前期的相关费用,找保险公司理赔是通过法院诉讼的,请律师及诉讼费都是花了钱的,这部分钱应当由曾某来承担。
承办法官继续协调双方,促成曾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吴某同意向曾某支付8.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两天内,吴某按照约定向曾某支付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