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结婚之后,女方一直住娘家,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过,男方诉请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小洲与小莲于2017年农历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9月登记结婚,按本地风俗小洲给小莲置办首饰、走访亲戚、给予彩礼共花费有7万元。结婚之后,小莲家里以各种理由不让小莲到小洲家里居住,结婚两年多,两夫妻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因为结婚操办和彩礼支出导致小洲现在的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故小洲将小莲诉至屈原法院,希望能够解除婚姻关系并被告小莲能够返还彩礼等费用7万元。
经法官调查发现,该案中夫妻双方都系残疾人士,原告小洲是盲人,被告小莲系二级智障,结婚两年多,未共同生活过,原、被告的婚姻是由双方父母组合,无感情基础,且原、被告都希望解除婚姻,但就彩礼返还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结合案情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主张双方调解协商,原、被告同意。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的身体不便,于是联合司法所负责人、原被告所属村委会人员多次上门调解。法官释法明理,告知被告的父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返还的彩礼有法可依;另对原告及父母做工作,劝说其放弃部分要求,告知赠与的钱财不应纳入彩礼的范畴。最终在法院、司法所、村委会的耐心做工作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离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0500元。
法官说法:在离婚的前提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