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与他人发生关系,同时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所生的孩子并非被告亲生,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对非亲生孩子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获得法院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与被告李立201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生育一子李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多次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怀疑李昊与自己无亲生血缘关系,本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作出了排除被告李立与李昊生物学父亲及支持原告柳梅为李昊生物学母亲的鉴定意见。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不长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夫妻矛盾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本案被告在此前亦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被告双方均无意和好,确认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在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在登记结婚后生下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孩子进行了抚养。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原则,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格利益的损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知道李昊非亲生并进行抚养的时间跨度及原告的经济能力,酌定由原告返还抚养费10000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能欺骗和隐瞒。虽然本案中被告的物质付出可以受法律保护,但是内心却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奉劝大家切不可拿家庭关系、伦理道德来抹杀自己和身边人的幸福。我们只有付出真心浇灌爱情之花,才能品尝到人生的幸福和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