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周某(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青年东路某餐厅出发,行驶至青年东路与旭园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8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认为对其使用缓刑,遂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有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勿存侥幸,远离酒驾;醉酒驾驶,害人害己;珍爱生命,以此为鉴。驾驶人员要时刻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自身做起,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程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