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危险驾驶入罪以来,早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但有些人仍无视法律规定,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伏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伏某在家住朋友傅某家中吃饭,席间,伏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厅罐装啤酒,饭后独自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岳阳东收费站,该车行驶了十多公里后,伏某在岳阳东收费站入口处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伏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17.19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伏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