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谢某挂靠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并承包了一房产工程项目。2017年6月,谢某以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名义与原告某贸易公司就钢材买卖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承包的项目工地供货,2018年4月,经双方结算谢某共欠原告货款74万元。该建筑公司却认为,谢某虽是挂靠在公司,他们只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但谢某在公司无职务,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谢某签订的合同他们未参与,不应承担责任。后原告某贸易公司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明知谢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资质,仍然默许谢某借用资质非法挂靠以规避法律。同时,建筑公司又对挂靠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谢某产生违约行为拖欠原告工程货款,且后期出现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财务混同,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挂靠人某建筑公司与谢某连带承担偿还货款义务。
法官后语:国家既鼓励合法的市场行为,也否定非法的行为。被挂靠人即使未参与到挂靠人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但借用资质承揽项目本身就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资质管理还需谨慎,非法借用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