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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交通肇事逃逸 亲属规劝后自首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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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锦  发布时间:2019-05-31 14:47:14 打印 字号: |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怎么办?第一时间应当是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然而有人抱存侥幸心理,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以为可以一逃了之。最近,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临鸭线自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荆竹山隧道内,遇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谢某林对向行驶,避让中两车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谢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某驾车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中,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下午,被告段某在其亲属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段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段某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等从轻情节,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逃逸万万不可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内量刑,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升格,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逃逸,等待你的只会是严惩。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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