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办案民警通过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随身物品,经过DNA对比发现,该嫌疑人是一名入狱服刑人员,正在监狱服刑。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丁某需退赔人民币16800元给被害人肖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在临湘市聂市镇横河堤养殖场养殖组,盗窃被害人肖某养殖的鳝鱼560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鳝鱼价值人民币16800元。另查明,2018年8月15日,丁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丁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