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小组负责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协助执行,还擅自将法院冻结的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在法院下达追回款项通知书后又未能在限期内向被执行人追回。近日,湘阴人民法院对当地村委会小组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
事情源于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戴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申请执行人徐某等四人共计借款44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等四人多次向其催讨,戴某都以经营不善为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徐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获悉戴某在其所在村委会小组有10万元征地补偿款,执行法官遂向该村委会小组负责人周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戴某的征地补偿款,停止发放。谁知2018年11月,该村委会小组负责人将该笔征地补偿款支付给了戴某,法院随即向村委会小组发出了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5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该村委会小组并未追回该笔款项。
湘阴法院认为,有关单位收到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由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为打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法对该村委会小组负责人作出如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