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在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时,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018年,杨某通过网络与安徽某公司签订了工艺品承揽加工合同,后向该公司支付了12000元押金,但杨某将加工成品邮寄至该公司时,该公司以成品不合格为由多次退回,双方遂产生纠纷。2019年4月4日,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押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和地点。
但开庭当天,审判庭却未见原被告双方人影。经过与原告杨某电话联系询问,原告称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款项,遂决定不去开庭,也不想来法院申请撤诉。
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该案中,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