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某物业公司因业主拒缴物业费诉至法院,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成功化解了纠纷。
该物业公司诉称,业主李某购买了小区一套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是自2016年2月1日之后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交纳物业费和迟延交纳物业费的滞纳金。李某辩称,与该物业公司没有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实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是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不到位,导致了李某的车辆停在小区被人损坏,花费了修理费,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经法官调解,李某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同意就李某车辆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结算了物业费,解决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温馨提示:小区物业公司应加大服务意识,积极听取小区业主的建议,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从而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还会导致物业公司运营成本难以回收,从而造成物业服务质量降低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