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毛某泉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6月的一天,毛某泉与朋友许某山、黄某生(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吃宵夜。宵夜过后,毛某泉与许某山欲回岳阳,便要求黄某生将二人送至普宁市去搭车,黄以路途遥远为由拒绝,但将一辆悬挂粤B牌照的白色本田CRV越野车交给毛某泉驾驶回岳阳市。2018年6、7月,被告人毛某泉在岳阳某路段驾驶该车辆时违章,经查询后发现该车辆系套牌车,遂察觉该车系赃车。对此,毛某泉没有报警,反而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自己的车牌套挂在该车上,还将车借给朋友任某良。2018年9月27日,任某良驾车过程中,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查获。经岳阳市君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14.5万元。
2018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毛某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毛某泉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结合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