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6年10月30日11时,原告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湘阴县某镇村沿被告易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东边进入主干道时,与被告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樊某与易某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决作出后,除原告自身应承担的损失及易某与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损失外,被告樊某应赔偿原告刘某8.5万元。
樊某对判决并无异议,但因樊某系离异农村妇女、家庭困难,独自抚养小孩且无固定收入,请求法院帮助调解。承办法官得知情况后,经与原告刘某详细沟通及当地村组见证协助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愿放弃对樊某的5万元赔偿款,樊某也想办法及时赔付了刘某3.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并衷心向法官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