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风险无处不在,但也有很多由于人为的疏忽造成意外事故,在生活工作中屡见不鲜。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主沈某及施工方于某、王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分别对原告李某承担40%和6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雇主沈某要对新建的楼房进行装修,考虑与被告方某和王某是亲戚,就将新房的涂料粉刷业务承包给他们,承包款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计算。中途,被告于某家中有事,被告王某便请李某过来做工。由于施工方没有购置3米高的专业脚手架,不利于进行作业,被告王某便自行与原告李某搭设了简易脚手架,架子上仅放置了两块跳板,且没有用铁丝固定跳板,之后原告李某在跳架上工作,因移动位置导致跳板翘起,致使自己坠地摔伤。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和于某作为共同承包涂料业务的施工方,应注意施工安全,其工作程序不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导致出现事故,有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沈某作为雇主,在装修房屋时应选择有资质或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方,并在施工过程中强抓安全作业,但被告沈某并未审查施工方的资质,抓安全的意识欠缺,也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无事常如有事时。我们在照顾亲朋生意时,安全合格应始终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