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某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独自驾驶小客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伏某某在家住岳阳市洛王的朋友傅某某家中吃饭,席间,伏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和一听罐装啤酒,饭后独自无证驾驶牌照为湘FEZ237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岳阳东收费站,行驶了十多公里后,伏某某在岳阳东收费站入口处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伏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117.19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伏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