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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以租代购”买车为何车“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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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晴  发布时间:2019-06-17 14:25:09 打印 字号: | |
  方某以“以租代购”的形式购车,为何在使用数月后,车竟被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开走?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陈某返还方某剩余购车款69000元,方某支付李某、陈某租车费39116元。

  方某以吉普车市场价的4.5折支付甲汽车销售公司128000元,双方约定方某此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甲汽车销售公司为该车支付租金满三年后帮助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即方某以租代购取得该吉普车使用权。2018年11月27日,该吉普车被车辆所有人乙汽车服务公司开走。因甲汽车销售公司已注销,方某一纸诉状将原股东李某、陈某告上法庭。

  李某、陈某辩称,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总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该公司两股东李某、陈某主动退还方某购车款59000元,并反复与方某沟通,让方某尽早归还车辆后返还剩余车款,如方某既不返还车辆,又不向车辆所有权人缴纳月供,车辆所有权人有权将车辆开走,但方某对此不予理睬。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支付车款,且车辆行驶证上明确载明车辆所有权人为乙汽车服务公司,方某对以租代购取得吉普车使用权的事实应当系知情并且认可的。甲汽车销售公司因总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方某已支付的购车款,甲汽车销售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被注销,方某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方某在李某、陈某多次强调车辆拒不归还的利害关系后仍执意占有并使用该车辆,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当支付车辆占用期间的租车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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