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到临湘市五尖山与白云湖等地实施盗窃,同案犯在2014年已被判刑,而杨某却一直逃匿在外。今年1月,杨某在逃匿近六年后终于在浙江落网,并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杨某用摩托车载乘游某(已判刑)先后在临湘市五尖山、白云湖采取砸汽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两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20元,同时损毁车窗玻璃价值共计人民币910元。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