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白马寺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张某某偿还邓某某借款10.8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邓某某提供了具有张某某签名的金额为22万元借条以及18万元的转账凭证。第一次开庭时,张某某未到庭,但庭审后来到法院辩称22万元借条系邓某某威胁其出具,实际借款金额为18万元,且已经归还了6万元,有银行还款记录为证。邓某某随即改口称,张某某确实已经偿还了6万元借款,并对22万元借条的由来重新进行了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向邓某某偿还了借款1.2万元。
湘阴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某对22万元借条由来的陈述先后不一致,缺乏可信度,因此,实际借款金额应以银行转账凭证18万元为准,又因张某某已偿还了7.2万元借款,遂作出上述判决,邓某某、张某某均息诉服判。
后语:近年来,民间借贷不断升温,由此产生的纠纷亦急剧增加,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应着重审查借款的交付情况,尤其当出借人对借条的由来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之时,我们不能仅凭借条等凭证就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必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