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一男子捡到一串钥匙,第一时间不是寻找失主,而是利用钥匙开锁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女儿发现,没有盗窃到任何物品,但是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仍要收到法律的处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方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在路过临湘市原氮肥厂一生活区被害人廖某家厨房时发现一串钥匙,遂取走该钥匙打开被害人廖某家房门,进入客厅、卧室翻找财物,被廖某的女儿发现,并被随后而来的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