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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法院认定为贩毒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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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宁  发布时间:2019-06-18 16:43: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闵某明知他人贩毒,仍为其牵线搭桥,提供买家联系电话,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某应贩毒者孙某的委托及购毒者廖某的请求,于2018年9月9日凌晨1时,将孙某的联系方式告知廖某,并告知孙某,称廖某欲购买毒品一事。随后,廖某和孙某取得联系,双方选定地点进行交易,孙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廖某,廖某支付毒资300元。

  被告人闵某在庭审中辩解称自己只是起到联络作用,并没有从中牟利。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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