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某、鲁某经济损失80432元、8002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胜及其妻子,和鲁某、李某锋、曾某兵等人相约到柏某家吃饭饮酒。饭后,李某胜、李某锋、鲁某、柏某等人在柏某家卧室打牌娱乐。当晚22时许,李某胜与鲁某因十块钱对不上,开始争吵、互讲狠话,并发展到肢体冲突,随即被李某锋等人劝开。李某胜被柏某劝到屋外后,与屋内的鲁某继续隔空对骂,恼怒中从其停在屋外的三轮货车上拿了1把水果刀,喊鲁某单挑。柏某见状上前抱住李某胜,用左腋下夹住刀身,李某胜在抽刀挣脱过程中将柏某左上臂、左手划伤,柏某因失血过多昏迷。李某胜摆脱柏某后,冲入卧室持刀砍向鲁某,将鲁某的左上臂、左手、背部砍伤。劝架的李某锋抢下李某胜手中的水果刀扔开,李某胜趁乱骑三轮货车携妻子回家,于当天凌晨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鉴定, 被害人柏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鲁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因李某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鲁两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