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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驾校在林场内倾倒垃圾 邻居诉求排除妨害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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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文龙 柳逸东  发布时间:2019-06-20 14:37:16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红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被告临湘市某驾校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补偿原告张某3000元,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少每三天对校内的垃圾清运一次。

  经法院审理查明:成立于2013年7月的被告临湘某驾校,位于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某林场,为处置生活垃圾,在林场内空地处设置了临时堆放点。原告张某是位专业养蜂人,从2017年5月5日开始在林场内养蜂,养蜂场地与被告的一处垃圾堆放点相距10米左右。不久,张某的蜜蜂有死亡现象发生,其认为系被告倾倒垃圾所致,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10月26日到临湘市派出所报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垃圾堆放点原处修建了一个垃圾堆放池,张某称其蜜蜂从2018年3月左右就没有继续非正常死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被告是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确保周边环境干净卫生,适宜学员和周边居民的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请求排除妨害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虽在诉讼中对校内的垃圾堆放点进行了修整,情况有所改善,但在今后的经营中仍需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安排专人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根据原告提供的垃圾堆放现场照片来看,被告应至少三天清运一次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000元,法院认为,蜜蜂的死亡原因有很多种可能,被告倾倒垃圾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因原告未能完成初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法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在3000元以内补偿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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