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原告杨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6年12月10日,被告湘阴县甲村委会在冬修过程中,为查看涵闸是否堵塞,将原告杨某承包水面连接处一道避洪沟穿堤涵闸挖开后又予以掩埋。杨某认为其承包水面内鱼苗因涵管被挖坏而外泄,主张甲村委会与乙管委会赔偿损失。甲村委会同意对破坏设施进行修复,但对鱼苗外泄事实存在异议,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杨某依法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甲村委会挖开涵闸的行为造成其鱼苗损失及具体数额,故对原告主张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乙管委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杨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要求乙管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