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烟花致人受伤,法院判决经销商李某赔偿,李某却潜逃拒不履行。“赖”了12年的李某最终发现自己的责任“赖不掉”。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其所拖欠的赔偿款也全部偿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自诉人朱某购买了礼花弹一件,在燃放过程中,礼花弹斜向喷射,击中朱某头部,致使其受伤。法院判决某烟花制作公司赔偿朱某32万余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赔偿,朱某遂申请执行。临湘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既不履行判决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查,李某名下有三处房产,其银行账户亦发生多笔较大金额交易往来。2019年1月,李某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法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但其仍不履行。
为维护自身权益,2019年3月,朱某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临湘法院提起自诉。另查明,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支付了所拖欠的赔偿款,并取得了朱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李某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朱某的谅解,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拒不支付医疗费用,酌情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