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从湖北省江陵县坐车到华容县城准备实施扒窃作案。当日16时许,程某在华容县某小学门口接送学生的家长中寻找作案目标。程某发现被害人蔡某右侧上衣有手机,便伺机将蔡某外衣口袋里的华为手机扒出。蔡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看到迅速朝前走的程某,马上赶上来要求程某归还手机。程遂交还手机并逃走,后被现场群众抓获并报警。
经华容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该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