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樊某赔偿款3957元。
2018年7月,樊某应约前往A公司更换防盗门,在摩托车上拿工具时摩托车倒下压到一只小狗,A公司饲养的母狗遂冲上来咬伤了樊某。随后樊某被送往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及血清。除支付医疗费外,A公司拒绝赔偿樊某被狗咬伤所造成的损失,樊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樊某所诉事实属实,但导致此事件发生的原因系樊某压到小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只应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在摩托车上拿取工具时不慎造成摩托车倒下压到小狗,从而引发母狗攻击导致樊某被咬伤,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樊某系出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即使樊某在摩托车上取工具时未注意到周边环境导致压到小狗诱发母狗攻击,亦仅具有一般过失。A公司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仅在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免除或减轻责任,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不构成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故A公司应对樊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