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原本只需冷静处理、理性对待,即可小事化了,但李某最终却因一时冲动步入了犯罪的深渊,为自己的冲动“买了一份大单”,可谓害人害己,令人惋惜。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马路边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打了李某某几耳光,并将李某某推倒在地,之后骑车离开。当晚9时许,李某听说李某某在某店门前找其女儿的麻烦,遂骑摩托车赶至该店门口,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7月11日被抓获归案,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