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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女方终止妊娠不满6个月 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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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希  发布时间:2019-06-26 09:31:26 打印 字号: | |
  婚姻自由我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一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起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7年起,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家庭隔阂,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遂原告将被告起诉至临湘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于2017年7月在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而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离被告中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遂临湘法院裁定驳回周某起诉。

  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贯主张,特别是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妇女。男方对特殊时期的妇女提起离婚诉讼,既不符合道德伦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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