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获刑,刑满后并不知悔改,又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屡屡触碰法律红线。近日,临湘法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庄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庄某联系曾某(已判刑)求购毒品后,次日与马某(已判刑)从辽宁省乘车前往湖南省某地购买毒品。同年9月5日,被告人庄某及马某与曾某谈好毒品价格后,庄某筹集毒资二万元,通过马某支付给曾某。其后,被告人庄某先行回辽宁,指使马某接收所购毒品,并带回辽宁。之后曾某租车送马某回辽宁,途经京港澳高速临湘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车中缴获甲基苯丙胺194.7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61克。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规定,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庄某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庄某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