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法院弼时法庭判决了一起分割拆迁款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沈某起诉被告杨某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拆迁款,理由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获得了弼时镇某村的征收拆迁补偿款,被告代领后拒不支付给原告。被告杨某辩称,两人婚后共同相处的时间短暂,同意离婚,但拆迁协议是婚前签订的,故拆迁款和沈某无关。
承办法官庭审后前往弼时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情况,杨某一家在杨某婚前与弼时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还建安置协议,选择安置方式为还建安置,关于宅基地划分,在安置大方案外,补充一人户、未婚适龄青年及独生子女以7.5万元购一巷地基,杨某尚未成婚,可享受以7.5万元购一巷地基的资格,实际分配时杨某已与沈某结婚,最终确定沈某的分配额。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是在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但实际确定的拆迁补偿内容包含了沈某的份额,故拆迁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有权分配。且沈某是作为杨某的配偶才有资格享受配额,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支持7.5万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