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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个人债务不能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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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欣  发布时间:2019-06-27 09:23:45 打印 字号: | |
  方某因欠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未还,征收房屋的补偿款被法院查封,方某的儿子方小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对征收补偿款的执行。某小额贷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方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实际由方某的弟弟所用,由方某签字帮其弟弟借款,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方某的个人债务。方某多次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诺书,不能还款时用住房抵押还款。经查明,购房协议是以方小某的名义签订,该房屋系方某一家五口的家庭共有财产。2018年下半年,该房屋纳入棚户改造项目。

  法院认为,本案方某、方小某居住的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无法从产权证书上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上是家庭共同购买,属于家庭共同所有。至今,方某一家人仍共同生活在此住房中。方某的承诺亦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下,方某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某小额贷款公司要求继续冻结31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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