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冒充山林承包人,擅自将他人承包的山林卖给第三人,放任其滥伐林木用于烧炭,严重危害林业安全。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山林所有权人及承包人同意,擅自将桃林镇某山林以人民币5000元贩卖给曾某和赵某采伐,用于烧炭。2018年四月期间,曾某、赵某在无采伐林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劳力进行采伐烧炭,被群众举报,张某某由此落网。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面积共0.7299公顷,蓄积13.7立方米,材积共6.4立方米,小班株树共1144株。另查明,2018年9月,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