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婚生小孩邓某某变更为由其父亲邓某进行抚养,母亲刘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邓某某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以上仅为部分判决项内容)。邓某、刘某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
邓某与刘某于2014年3月26日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儿由邓某抚养,小儿子由刘某抚养。但自2016年2月起,两个小孩实际均跟随邓某一起在四川生活,而刘某离婚后又再婚,并与现任丈夫生育了一个小孩。2019年4月5日,邓某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儿子邓某某由其抚养,刘某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小孩邓某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表示,父亲邓某平时很照顾他,经常陪着他一起玩耍,所以他希望跟随父亲邓某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生小孩邓某某由母亲刘某抚养,但从2016年2月起,小孩邓某某实际跟随着父亲一起生活,在这3年多时间内,小孩邓某某在父亲的抚养教育下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习惯、熟悉了当前所处的学习环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学友谊,如断然将其带离目前的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其的成长。同时,母亲刘某已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并与现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个小孩。相比而言,小孩邓某某与同胞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有利于其姐弟间感情的培养,也更有利于两个小孩的共同成长。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小孩邓某某已年满10周岁并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