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刘某于2014年3月26日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大女儿由邓某抚养,小儿子由刘某抚养。离婚后,刘某在未征得邓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儿子邓某某姓氏变更为刘某某。邓某一怒之下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婚生儿子刘某某的姓氏为邓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子女姓氏一旦确定下来,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宜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氏。邓某与刘某离婚后,刘某在未与邓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儿子邓某某的姓氏变更为刘某某的做法有欠妥当,应恢复刘某某的姓氏为邓某某。